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

一、现行生育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3)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2.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且夫妻双方要求再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夫妻双方均非湖北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二、不符合再生育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三、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全面两孩”政策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政策,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四、违法生育是如何处罚的?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1.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3.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1.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3.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依照《郧西县统计局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发布的我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50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20元为计算标准,郧西县2017年度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135000元;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49320元;其他情形同条例规定。

五、“两禁”管理规定有哪些?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3.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和实名登记制度。怀孕13周以内需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到医疗机构施术;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出具的《审批表》经县卫计局审批后方可施术;未婚怀孕、政策外怀孕14周以上不满28周的对象到乡镇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方可手术,严格控制人工终止晚期妊娠手术;离婚、丧偶以及出国(境)学习等原因要求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卫计局审批。

4.实行打击“两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溺婴弃婴、违法经销终止妊娠类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0719—622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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