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环境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全县重点区域限制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鞭、禁鞭或限禁鞭),特通告如下:
一、禁鞭区域及时间
郧西县城关镇区域为禁鞭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鞭区域及时间
除城关镇之外其余十七个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中心集镇规划区域为限鞭区域,限鞭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十五除外。
三、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四、在上述限禁鞭区域和限禁鞭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鞭区域内任何企业、商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限鞭区域内,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合理布局、严格管控,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限禁鞭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应主动做好家属子女工作,带头执行限禁鞭规定。
七、在禁鞭区域和限鞭区域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并处罚款;单位在禁鞭区域和限鞭区域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鞭区域和限鞭区域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按上限处罚。
八、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法律法规已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县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