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 政策清单 中共郧西县委财经委办公室 (2020年3月,43大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将国家、省、市、县出台的一系列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摘要梳理向社会集中公示,以便广大企业和群众查阅参考。完整的政策文件可登陆相关部门网站查询或向相关部门咨询。

一、税费优惠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3.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经信局

4.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5.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6.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融资贷款

7.直接参与防疫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可向相关银行申请优惠贷款,对国家指定的和省政府指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重点企业可享受在财政给予一半贴息的基础上,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的优惠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 5%的利率优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8.对属于国家五部委文件中支持范围但暂时还没有纳入重点名单的企业,企业可先行向金融机构申请优惠贷款,后申报进入重点企业名单,进入名单后,可享受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利率。目前优惠利率为年息3.05%,财政贴息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

9.贫困户春耕和后期恢复生产的资金需求,符合审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以保证扶贫贷款政策稳定性,银行不抬高门槛,不缩短期限。贫困户可享受承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贷款延期待遇:适当延长扶贫小额贷款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展期、续贷)、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贷款还款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贷款合同条款,各项政策继续保持不变。(《国务院扶贫办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攻坚办、各商业银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及时予以展期或续贷。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可向银行申请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期限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银行可给予以上企业一定期限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付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安排。(《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各商业银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类”特殊逾期信用记录人员(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申请银行合理调整“四类”特殊逾期信用记录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信息主体发生的逾期记录,可向银行申请适当提高宽容度。(《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人行

1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县人行、各商业银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要优化对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按要求做好无还款能力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代偿、追偿和代偿损失核销工作。(《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金发〔2020〕3号)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农商行、县邮储银行、县楚农商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对疫情防控、疫区民生保障、春耕生产有较大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给予农担抗疫信用贷,单户担保额度原则上在10-300万元(含)之间,单笔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36个月。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为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担保费按0.5%/年收取。(《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农担抗疫信用贷”业务实施细则》鄂农担文〔2020〕11号)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人行、有关商业银行,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积极对接市场主体,力争2020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人民银行十堰中心支行、银保监十堰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十堰中心支局、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实金融服务工作支持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的通知》)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县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18.对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对接,根据企业停复工和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缴保险费。鼓励保险公司对已经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参保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标准进行赔付。(《湖北省应急厅、财政厅、银保监湖北监管局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5号)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

19.对郧西县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各类企业贷款,到期本金还款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各银行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对郧西县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各类企业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各银行应根据企业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与企业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各银行要按照到期延、存量续、总量增思路,对郧西县暂遇困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或续贷、减息降息、扩大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特别对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中国人民银行郧西县支行关于做好金融支持郧西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西银〔2020〕3号,农发行郧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郧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郧西支行,郧西农村商业银行,湖北银行郧西支行,郧西村镇银行,郧西县各保险公司)

牵头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

三、稳岗就业

20.从2020年2月至6月,全国可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牵头单位:县医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牵头单位:县公积金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行、各商业银行

22.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的工资和公益事业劳务费用支出,支持鼓励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

牵头单位:县扶贫办,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阳光产业扶贫发展有限公司、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我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缴费,免收滞纳金。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4.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5.对春节期间(1月24日至2月13日)开工(复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增吸纳就业的人员,开工(复工)生产或配送工作满21天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未达到21天的,按实际工作天数(2000/21*天数)补贴。(《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生产和配送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财政奖补

26.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资金拨付,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蔬菜供给。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等单位,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对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在城区范围内运输的物流车辆(含外请车辆),按每车次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2次;对省内跨市州县按吨公里的标准给予补贴。经属地社区和住建(房管)部门审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财政补贴,由属地财政落实,省财政按照市县财政补助额度的50%给予支持。(《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住建局

28.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用于稳定就业,支持转岗、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缴纳社保、临时生活补助、保障生活等支出。(《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下达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稳定就业的通知》鄂财建发〔2020〕15号)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

29.调整省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向,统筹使用省级环保专项、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奖代补等资金,简化项目调整程序,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责任。(《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鄂财环发〔2020〕9号)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

五、运营成本

30.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国资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郧西分局

3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湖北省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2020年2月份已缴纳电费的用户,在2020年3月份收缴电费时核减。(《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8号)

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3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33.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参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及约定合理分担损失,工期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2020年1月24日起(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因疫情防控导致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超过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概算。疫情防控期间,尚未招标或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增加疫情防控费用,调整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上涨后的总价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调整概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六、市场监管

34.对积极复工复产,保障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生产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生产经营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后无需企业申请即可主动移出异常名录;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列入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满一年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申请撤销处罚信息公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鄂市监综〔2020〕1号)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35.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复工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坚持分区分类指导,对安全基础较好、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推行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应急管理部关于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36.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七、办事服务

37.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工业园区,配合单位: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郧西分局

38.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领域应急审批通道,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期限”,优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和安全供应保障,加强标准、计量支撑服务,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鄂市监综〔2020〕1号)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工业园区,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郧西分局

39.省内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跑动”的通知》)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40.针对疫情防控服务相关的,确需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进行线下咨询预约,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将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方式在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办理。(《郧西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及办理的通告》)

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

41.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及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及时协调解决规划修改(调整)、用地指标、补充耕地、用地报批等问题,扶持企业扩大产能、转产保供,保障提升医护产品供给能力。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2个月。(《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经信局、县卫健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2.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为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实现的脱贫攻坚项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允许先行使用林地,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省林业局报备,并应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因脱贫攻坚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道路、桥梁维修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的,不需要办理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24号)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对新建、改扩建、转产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应急管理部关于统筹推进企业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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