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别人的东西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会构成盗窃罪,但是“拿回”自己的东西呢?
2018年5月,张某委托董某的雕刻店帮他加工一批绿松石。期间,张某多次找董某询问自己的绿松石是否加工好。6月8日,当张某来到董某的雕刻店,想再次找董某询问绿松石加工情况,发现董某并不在店内,只有两名员工背对着自己在干活,张某遂即准备离开。
正要走出门口,张某突然发现自己的绿松石就放在靠近门口的桌子上面,张某的脑海里出现了一个念头,“我在没有其他人知道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绿松石拿走售卖,然后再以委托董某加工的绿松石丢失为由找董某索赔,这样就可以挣两次钱”,张某将想法变成了实际行动,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
过了几天,张某找到董某,假意问加工情况,当董某告诉张某绿松石找不到后,张某立即以委托其加工的绿松石丢失为由索赔3000元。张某本以为这件事做的天衣无缝,直到7月4日警察找到张某。
原来张某在将绿松石盗走之后又委托他人在网上销售,4日上午董某在翻阅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时发现了自己被盗的绿松石,之后立马报了警,警方顺藤摸瓜找出了售卖涉嫌被盗绿松石的张某。面对事实,张某向警方承认了盗窃董某绿松石的事情经过,初步判断涉案绿松石价值3900余元。
也许有人会有疑惑:偷回自己的东西算盗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绿松石是属于张某的,但是张某已委托董某加工绿松石,因此该绿松石的已经属于董某管理,张某所谓将“自己”的绿松石拿走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盗窃罪。
即使是自己的东西,取回时也要分情况,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小聪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6日,张某被郧西警方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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